办事大厅
申请补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市级机关、天津市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等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事条件

  (一)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批准机构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3、有稳定的机构地址。

  (二)补(换)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