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市级机关、天津市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等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事条件
(一)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批准机构批准撤销或合并;
(二)撤销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