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来源: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事业单位、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事业单位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的。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