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什么情况下,登记管理会机关会对事业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来源:
事业单位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的处罚: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
(二) 在申请登记材料和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不按照规定申请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或者不按照其他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五)抽逃开办资金的;
(六)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七)违反规定接收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
此外,事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业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另外,如果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登记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业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