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登记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中心
一、案例名称
对天津市某中心开展202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
二、简要案情
市登记局对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开展202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及登记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2023年6月X日,通过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市登记局通过网络监测的方式对天津市某中心所提交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与登记事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中有投资办企业行为,且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所需有关资质认可证件未提交。
2023年7月X日,向天津市某中心送达《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津事登书字〔2023〕第XX号),告知单位检查方式、时间、要件以及执法人员等相关信息,要求该单位在7月X日前,提交有效期内资质认可证件及举办企业情况等材料。
7月X日,该单位将相关资质认可证件及所举办的企业天津市某服务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各1份提交至市登记局。经查,该单位所提交的资质认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且与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相一致,具备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其举办的企业经营范围未超出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该单位202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及登记情况,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法律适用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三)《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检查。
四、决定结果
天津市某中心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范的相关规定,审查合格。
五、说明理由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对证据收集进行文字记录。行政执法证据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审查合格。
六、典型意义
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规范事业单位履职行为的有力举措。一是促进事业单位发展。行政检查可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促使其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助于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二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行政检查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三是保障公众合法权益。行政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是否抽逃开办资金、涂改或出租出借证书等,从而维护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