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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4日            来源:

 

津党编办发〔2025127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印章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

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对《天津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编委办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

                                                      2025917

 

 

 

 

 

 

 

 

 

 

天津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印章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全名公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公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发票章等)、内设机构公章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全名公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他专用公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全名公章有所区别。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全名公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名称相一致。如事业单位同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多个事业单位法定名称(即一个机构多块牌子),需每一名称独立刻制一枚公章;公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字体为宋体。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全名公章须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刻制企业,委托刻制单位应向公章刻制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刻制公章的介绍信。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专用公章、内设机构公章的,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公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应履行如下备案手续:

(一)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全民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应将原登记的单位全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全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公章的印迹时,应当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公章备案登记证(客户联)》复印件。

      事业单位全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印迹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公章方可启用。

(四)事业单位全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政府门户网站或天津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上发布公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公章、作废或遗失声明送交登记管理机关。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公章凭证》,按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60个工作日内,将新刻制全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公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申请重新刻制。损坏的内设机构公章由事业单位自行销毁。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章收缴及封存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全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无法收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章废止的公告。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事业单位公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公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三)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全名公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公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公章一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封存手续。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公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公章。

封存公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公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公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封存公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五)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对收缴的公章进行管理。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将收缴的公章进行造册后送交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并填写《事业单位公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将收缴后的公章,定期进行销毁。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买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各类印章的。

(二)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刻制事业单位各类印章的。

(三)私自承制事业单位各类印章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事业单位公章备案表

             2.天津市收缴事业单位公章凭证

             3.天津市事业单位公章封存申请表

             4.天津市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公章申请表

             5.天津市事业单位公章送交登记表